民事判决送达公告(刘建议)
更新时间:2017-03-13 已浏览:276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1402民初1947号
刘建议公民: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刘建议、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4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刘建议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12980.74元。按借款本金194400元,以年利率6.8%,从2013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支付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7.63元,由被告刘建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