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曹望球)
更新时间:2017-04-17 已浏览:272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104号

曹望球公民:

原告曾湘与被告曹望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曹望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曾湘的医疗费6447.9元、误工费12500元、护理费300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合计2444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曹望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