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送达公告(黄国锋)
更新时间:2017-04-28 已浏览:300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172号之二
黄国锋: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诉被告黄国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6.87元,减半收取为223.43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