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叶益)
更新时间:2017-05-16 已浏览:286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239号之二
叶益:
原告黄苑利诉被告叶益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黄苑利与被告叶益离婚。二、婚生女孩叶欣熠由原告黄苑利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苑利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