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送达公告(张宇)
更新时间:2017-06-01 已浏览:334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347号之二
张宇:
原告彭定其诉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彭定其撤诉。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为4785元,由原告彭定其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