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送达公告(张宇)
更新时间:2017-06-01 已浏览:334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347号之二

张宇:

原告彭定其诉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彭定其撤诉。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为4785元,由原告彭定其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