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送达公告(池金祥)
更新时间:2017-06-01 已浏览:277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348号之二

池金祥:

原告张升诉被告丘欢、池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张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