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梅州市沙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2017)粤1402民初395号)
更新时间:2017-06-09 已浏览:241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395号之一

梅州市沙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原告王高诉被告梅州市沙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梅州市沙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回履约安全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王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梅州市沙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