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蔡玉英)
更新时间:2017-06-26 已浏览:227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134号

蔡玉英公民:

原告陈愿辉与被告蔡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蔡玉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原告陈愿辉的110000元,并按借款本金,以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陈愿辉,从2017年1月5日起至还清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蔡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