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送达公告(梅州市沙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6-27 已浏览:212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393号之一

梅州市沙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原告秦飞诉被告梅州市沙龙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秦飞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