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张建兵、廖导英)
更新时间:2017-06-30 已浏览:246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565号之一

张建兵、廖导英:

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张建兵、廖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建兵、廖导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给原告张志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建兵、廖导英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