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汤春艳)
更新时间:2017-07-03 已浏览:279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505号之一
汤春艳: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诉被告汤春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汤春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7216元,及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4919.75元和手续费29373.55元,合计121509.3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二、被告汤春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支付透支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及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三、如被告汤春艳未按上述判项履行,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有权要求处置被告汤春艳提供的抵押物即粤MYF668号汽车,并对所得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730.19元,由被告汤春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