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龙维剑、严玉莲)
更新时间:2017-08-21 已浏览:299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761号之一

龙维剑、严玉莲:

原告房胡伦诉被告龙维剑、严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龙维剑、严玉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借款279000元给原告房胡伦。二、被告龙维剑、严玉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05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原告房胡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5元,由被告龙维剑、严玉莲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