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曾祥斌)
更新时间:2017-08-29 已浏览:269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39号之三
曾祥斌:
原告童雪卉诉被告马应刘、上海山华环卫保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曾祥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童雪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56元,由原告童雪卉负担418.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负担946.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