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黄伟旋)
更新时间:2017-08-29 已浏览:316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851号之一
黄伟旋: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城区支行诉被告黄伟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伟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金额8713.32元、透支利息825.27元及费用1227.83元,合计10766.42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城区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6元,由被告黄伟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