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郑选嘉)
更新时间:2018-06-27 已浏览:378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402民初435号
郑选嘉公民:
原告熊宪宪与被告郑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4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选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伙投资款本金55000元、利息7700元,本息合计62700元,给原告熊宪宪。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