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本是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第三方立场缓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但如果不按制定好的议事规则办事,也可能引发纠纷。在梅城某一小区,就有业主质疑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违规”,将二者诉至梅江法院。
小区业主彭先生说,业委会与物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就提倡改造小区绿化用于停车,并收取费用。二者在公告栏张贴签名表,让业主签名表决的投票流程也存在违规,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二者撤销已发布的绿化改造、收取停车费的相关通知,并公布过往财务账单、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
业委会与物业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小区内滥停滥放致路面绿化遭到破坏,业委会与物业收到大量业主的诉求后才决意整改,并非自作主张。从张贴倡议书、告知业主投票表决、公示投票结果的所有流程均合理合规。不仅如此,相关政府单位还下达了整改文件,要求在15日内对小区绿化恢复原状,绿化修复迫在眉睫。
经梅江法院法官了解,该小区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车位售价及临停费偏高,致业主车辆停放无序并损坏小区绿化,业委会与物业决定修复绿化并对停放车辆收取一定费用,以改善当前局面。
梅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第二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争执的小区路面绿化及路面停车收费问题,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为该条款第(八)项规定的事项。业委会通过在小区公告栏、每栋楼公告栏及业主群发布的方式进行公布,制作表决表并在表上列明了需表决的事项内容,业主在该表上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符合业主人数众多,无法集中统一表决的客观实际,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对业主的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顶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规定,彭先生作为业主,则依法享有查阅上述规定相关资料的权利。
最终,梅江法院判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向彭先生提供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记录等资料,并驳回了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提供2017年至2019年期间会议记录的任务,彭先生遂向梅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搜查令,仍未找到相关会议记录,故依法作出罚款业主委员会负责人2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近年来,业主与业委会、物业之间的纠纷案频发。日常生活中,为减少纠纷,物业公司应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尽的义务事项,尊重业主;业主知情权依法虽受法律保护,但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相应权利;业主委员会作为二者间沟通的桥梁,应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及时缓和并减少矛盾。业主与业委会、物业公司三方关系密切,只有人人都尽职尽责,事事都合法合规,才能共创美好和谐的小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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