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曾国友)
更新时间:2017-03-13 已浏览:320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148号
曾国友公民:
原告洪新河与被告曾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曾国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欠原告洪新河货款93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国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