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送达公告(叶红阳)
更新时间:2017-04-12 已浏览:307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1402民初72号之二

叶红阳:

原告梁添才诉被告叶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4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叶红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给原告梁添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叶红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